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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兼具護理及助產人員雙重資格者之執業登記一事

經衛生署99.07.15復函(函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990262814號)有關兼具護理人員及助產人員雙重資格者其以護理人員資格辦理執業登記在醫療機構設有婦產科兒科之相關部門,實際執行助產人員之法定業務並具該職務相關證明文件者,其職務年資得同意採認為助產人員法第13條第2所定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