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制度認證辦法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 師資培育制度認證辦法

 

中華民國101716日制定

中華民國102625日修正

中華民國103728日修正

中華民國105325日修正

中華民國106603日修正

中華民國107821日修正

 

一、目的

為利教學醫院執行「衛生福利部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簡稱本計畫)」教學成效指標及教學醫院評鑑基準中相關師資培育規定,建立合適之師資培育制度,增進各醫事職類人員教師之教學能力及技巧,提升全國各醫事職類人員畢業後訓練品質及成果,特訂定本辦法,供教學醫院及相關專業團體申請師資培育制度認證。經前開認證之機構,依其認證師資培育制度完訓之教師得登錄為本辦法認證教師。

二、教師認證職類

本計畫作業要點所列之其他醫事人員教師,包括:護理師、藥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營養師、助產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等職類人員及其他符合醫療法第十條規定之人員。惟不包含西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

三、師資培育制度認證之申請機構限定如下:

(一)經衛生福利部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

(二)各醫事職類公會全國聯合會。

(三)各醫事職類學會,如下所列:

1.護理職類:台灣護理學會。

2.藥事職類:台灣藥學會及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

3.醫事放射職類: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學會。

4.醫事檢驗職類:社團法人台灣醫事檢驗學會。

5.職能治療職類:社團法人臺灣職能治療學會。

6.物理治療職類:社團法人臺灣物理治療學會。

7.臨床心理職類:台灣臨床心理學會。

8.諮商心理職類: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及社團法人臺灣諮商心理學會。

9.呼吸治療職類:社團法人台灣呼吸治療學會。

10.營養職類:台灣營養學會。

11.助產職類:台灣助產學會。

12.語言治療職類:台灣聽力語言學會。

13.聽力職類:台灣聽力語言學會。

14.牙體技術職類:中華民國牙體技術學會。

四、上述機構申請認證之師資培育制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培育對象:符合本計畫作業要點規範之各醫事職類人員。

(二)課程範圍:

應為「提升教師教學技能」之培育課程(或活動),其內容如:課程設計、教學技巧、評估技巧、教材製作、跨領域團隊合作照護教學、溝通及輔導、創新教學導入及教師教學經驗分享等。

(三)初次教師認證資格:

至少須10小時(或10點)「提升教師教學技能」之培育課程(或活動),可分次且得於2年內完成。

(四)完訓機制及流程:

應具體呈現前述上課時數(或點數)之確認機制及核予效期等完訓認證流程,並敘明機構辦理師資認證之單位。

(五)效期及展延規範:

1.應規範教師認證效期,至多四年。

2.應規範認證效期屆滿前,須完成之效期展延要件,平均每年至少包含4小時(或4點)的「提升教師教學技能」之培育課程(或活動)。

五、機構申請檢附資料,請以A4格式一式三份,以正式公文函送本會提出認證申請。

(一)新申請機構

未曾申請認證之機構或認證資格屆滿未重新提出申請並通過審查者,得於每年度1月至12月提出申請,其審查檢附資料如下:

1.機構師資培育制度辦法。

2.師資培育制度認證辦法檢核表(如附件一)。

3.過去二年實際執行資料(如附件二)。

(1)「提升教師教學技能」之培育課程(或活動)議程、辦理場次與參與人數。

(2)師資培育認證概況。

(二)展延效期之機構

應於機構認證效期屆滿當年依本會開放期間重新申請,依機構類別審查檢附資料如下:

1.本辦法第三點第一款之機構

(1)機構師資培育制度辦法。

(2)師資培育制度認證辦法檢核表(如附件一)。

(3)申請展延的前一年度主辦、協辦「提升教師教學技能」之培育課程(或活動)議程、辦理場次與參與人數。

2.本辦法第三點第二、三款之機構

(1)機構師資培育制度辦法。

(2)師資培育制度認證辦法檢核表(如附件一)。

(3)過去四年實際執行資料:包含「提升教師教學技能」之培育課程

(或活動)議程、課程目標、辦理場次、參與人數及師資培育認證概況(如附件二)。

六、師資培育制度認證審查程序

(一)由本會召集相關專家組成任務小組審查。

(二)未通過師資培育制度審查之機構,得限期修正,檢附修正後機構師資培育制度辦法與修正內容對照表,以正式公文函送本會進行複審。

(三)通過師資培育認證之機構名單,將公布於本會網站,以供查詢。

七、機構與教師認證效期

(一)機構認證效期:通過認證之機構其認證效期為四年;本辦法第三點第一款之機構認證資格,隨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期屆滿或終止併同失效。

(二)教師認證效期:以通過認證之機構所核予為準,同一教師若具有2個以上機構所核予效期,皆予認定。

(三)教師認證效期內,如有執業登記異動,其師資認證完訓證明仍視為有效。

八、通過師資培育制度認證之機構,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上傳認證教師名單 依申請機構彙整規定如下:

1.本辦法第三點第一款之機構:教師須執業登記於該機構,且應同時符合認證師資培育制度與本計畫作業要點各類醫事人員教師資格規定,逕至「衛生福利部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管理系統」成效獎勵-認證師資維護,辦理符合資格教師名單上傳相關事宜。

2.本辦法第三點第二、三款之機構:教師須符合認證師資培育制度,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jct.org.tw)醫學教育-師資培育制度認證-通過認證機構查詢」下載「師資培育制度-教師名單上傳格式(Excel 格式)」,依前述檔案格式規定,填覆通過機構認證之教師名單,內容包含教師姓名、身分證字號、師資培育制度認證機構、醫事職類別、機構認證教師效期起訖及備註等,並E-mailteacher@jct.org.tw辦理認證教師名單登錄作業。

(二)經補件複審通過認證之機構,於通過日起新增之教師名單,應符合修正後師資培育制度辦法之規定。

(三)於認證資格效期內如欲修正師資培育制度辦法之內容,應將修正後辦法與修正內容對照表一式二份函送本會審查,本會將依審查結果函覆機構。

九、本辦法相關資訊、認證機構及認證教師名單,皆公布於本會網站

  http://www.jct.org.tw

十、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網站連結:https://www.jct.org.tw/cp-176-2836-041ac-1.html

 

  附加檔案名稱
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師資培育認證制度認證辦法(107年8月21日修正公布).pdf
師資培育制度認證辦法檢核表(本辦法附件一)(107年8月21日修正公布).doc
師資培育實際執行資料簡表(本辦法附件二)(107年8月21日修正公布).doc

相關網站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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