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助產學會助產職類師資培育認證辦法

 

台灣助產學會

 助產職類師資培育認證辦法

1010926日 制定

1020425日 第一次修訂

1050614日 第二次修訂

1091215日 第三次修訂

 一、目的:

本學會依據教學醫院執行「衛生福利部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之教學成效指標及教學醫院評鑑基準,師資培育相關之規範,為增進本職類教師教學能力及技巧,提升訓練品質及成果,建立師資培育認證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二、認證對象:助產職類臨床教師

三、教師認證課程範圍:

提升教師教學技能之培育課程,如:課程設計、教學技巧、評估技巧、回饋、教材製作、跨領域團隊合作照護教學、溝通及輔導、多媒體教材製作、問題導向學習(PBL)、各類評估工具含多源回饋(MSF)、迷你臨床演練評量(min-CEX)、操作技能直接觀察(DOPS)、案例討論(CBD)、客觀結構式臨床測驗(OSCE)、可信賴專業活動(EPAS)、創新教學導入及教師教學經驗分享等。

四、教師認證資格:

申請認證人員應具備臨床三年以上之助產執業經驗之助產師;或具有三年以上產兒科教學經驗,且具有教育部部定講師資格以上者。

()初階臨床教師:

至少需取得課程時數或點數須10小時(10),可於2年內分次完成。

()進階臨床教師:

平均每年至少完成師資培育進階課程4小時以上(),具有初階教師聘書,並實際帶領學員之實務經驗及具有教師教學能力評量合格者。

五、教師認證申請流程:

請填寫「台灣助產學會助產職類臨床教師認證審核表」之申請表(附件一),並檢附演講人簡歷、簡報內容(紙本一式兩份與電子檔)及研習證書影本繳交台灣助產學會承辦人(電子信箱:midwife.tw@gmail.com.tw)。經審核通過者,發予認證通過證書。

六、教師認證效期:教師認證資格效期為四年。

七、教師認證效期延展規範:

()屆滿前三個月內需重新申請師資培育制度認證審查,

()臨床教師每年應持續接受師資培育進階課程4小時(4)以上(),培育課程必須為課程設計、教學技巧、評估技巧、回饋、教材製作、跨領域團隊合作照護教學或其他提升教學能力相關等課程,方可保有資格申請效期延展。 

八、本辦法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1091215日審核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加檔案名稱
台灣助產學會助產職類師資培育制度認證辦法_1091215.pdf
附件一台灣助產學會助產職類臨床教師認證審核表_1091215.doc

相關網站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Registration

Register in to your account

Register

Authorization on the site

Sign in to your ac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