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助產學會助產職類師資培育認證辦法

 

台灣助產學會

 

助產職類師資培育認證辦法

 

101926 制定

102425 第一次修訂

105614 第二次修訂

 

一、目的:

本學會依據教學醫院執行「衛生福利部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之教學成效指標及教學醫院評鑑基準,師資培育相關之規範,為增進本職類教師教學能力及技巧,提升訓練品質及成果,建立師資培育認證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二、認證對象:助產職類臨床教師

三、教師認證課程範圍:

包含教學能力提升之培育課程,如課程設計、教學技巧、評估技巧、回饋、教材製作、跨領域團隊合作照護教學或其他提升教學能力相關課程。例如:輔導技巧、心理諮商課程、多媒體教材製作、問題導向學習(PBL)、各類評估工具含多源回饋(MSF)、迷你臨床演練評量(min-CEX)、操作技能直接觀察(DOPS)、案例討論(CBD)、客觀結構式臨床測驗(OSCE)等。

四、教師認證資格

()臨床教師:

具有產兒科單位工作年資達5年以上之護理師,且具有助產師()執照者;或具有3年以上產兒科教學經驗,且具有教育部部定講師資格以上者。

()初階臨床教師:

取得初次教師認證資格者,其課程時數或點數須10小時(或10點),可於2年內分次完成。

()進階臨床教師:

申請當年完成師資培育進階課程4小時以上(),具有初階教師聘書,並實際帶領學員之實務經驗及具有教師教學能力評量合格者。

五、教師認證申請流程:

請填寫「台灣助產學會助產職類臨床教師認證審核表」之申請表(附件一),並檢附演講人簡歷、簡報內容(紙本一式兩份與電子檔) 及研習證書影本繳交台灣助產學會承辦人(網址:midwife.tw@gmail.com.tw)。經審核通過者,發予認證通過證書。

六、教師認證效期:教師認證資格效期為四年。

七、教師認證效期延展規範:

()屆滿前三個月內需重新申請師資培育制度認證審查,

()臨床教師每年應持續接受師資培育進階課程4小時(或4點)以上(),培育課程必須為課程設計、教學技巧、評估技巧、回饋、教材製作、跨領域團隊合作照護教學或其他提升教學能力相關等課程,方可保有資格申請效期延展。

八、本辦法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102617日審核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加檔案名稱
1050614台灣助產學會助產職類師資培育認證辦法.doc
1050614附件一台灣助產學會助產職類臨床教師認證審核表.doc

相關網站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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