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

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

資料發佈日期: 2011/09/26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

壹、  背景說明

新住民來台後,除有受雇者得從受雇日參加全民健保外,其餘應自持有居留證明文件滿4個月起,始可參加全民健保。有鑑於產前檢查是為了保護孕婦胎兒健康及預防孕期與臨產時可能發生的問題,以俾及時發現及時提供妥善之防範或治療,故產前檢查是孕期保健的重要措施之一,有益於孕期分娩及產後期間之母子安全。

為持續保護新住民婦女在未納全民健保前之生育健康,使渠等於懷孕期間,均能受到規律的產前檢查措施,保護其母子健康,乃持續推動此補助計畫。

貳、  期程:10011日起實施。

參、  經費:由本局按年編列預算推展。

肆、  補助對象項目及基準:

一、  對象及項目:新住民懷孕婦女設籍前未納健保之產前檢查費用

二、  補助基準:每胎以補助5次為上限,每次補助新台幣600元整。

伍、  產前檢查補助款申領流程:

一、  新住民懷孕婦女(以下簡稱個案)應備齊下列文件,至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1.戶口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2.居留證或旅行證正本等證明文件

二、  鄉鎮市區衛生所人員

1.查驗個案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

2.於確認無誤後留存影印,並至本局建置之「婦幼健康管理資料庫」登錄個案基本資料,並由該系統列印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含存根聯)乙式六份(如附件一)

3.待蓋職章後核發給個案乙式五份,作為就醫憑證使用,並將存根聯與個案身份證明文件影本,留存衛生所備查。

三、  由個案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連同孕婦健康手冊至醫療院所接受產前檢查;每次產前檢查使用乙張個案紀錄聯,遺失不再補發。

四、  提供產前檢查之醫療院()

1.按月填具醫療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如附件二),連同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如附件一),於次月2日前送衛生局審核。

2.送衛生局審核無誤後,由衛生局於每月10日前填具申領送件清單(附件三)連同附件一及附件二送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以下簡稱本局)核辦。

五、  國民健康局

1.由本局審核衛生局函送之申領送件清單後,依各該醫療院所實際申請金額,逕行核撥補助款至各醫療院()歸墊核銷。

2.爲配合每年度之會計年度結算,當年度補助款需於當年1225日前向本局申報完畢。自1226日後之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及申領送件清單,將併列至次年度1月份之申領送件清單核辦。

 

  附加檔案名稱
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

相關網站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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